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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民心書 (목민심서) ◈
◇ 戶典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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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년(순조 18년)
정약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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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典六條

 

1.1. 田政

3
牧之職 五十四條 田政最難 以吾東田法 本自未善也. 時行 田算之法 乃有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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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田 句田 梯田 圭田 梭田 腰鼓田 諸名 其推算 打量之式 仍是死法 不可通用於他田.
5
改量者 田政之大擧也. 査陳핵隱 以圖苟安 如不獲已 黽勉改量 其無大害者
6
悉因其舊 釐其太甚 以充原額. 改量條例 每有朝廷 所頒 其中要理 須申明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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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田之法 下不害民 上不損國 惟其均也 惟先得人 乃可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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畿田雖瘠 本旣從輕 南田雖沃 本旣從重 凡其負束 悉因其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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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陳田之遂陳者 明其稅 額過重 不可不降等也. 陳田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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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變遷 民將多訟 凡其變者 悉給牌面 總之量田之法 莫善於魚鱗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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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方田 須有朝令 乃可行也. 査陳者 田政之大目也 陳稅多寃者 不可不査陳也.
12
陳田起墾 不可恃民 牧宜至誠 勸耕 又從而助 其力. 隱結 餘結 歲增月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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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結 屯結 歲增月衍 而原田之 稅于公者 歲減月縮 將若之何.
 
 

1.2. 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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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旣然 稅法隨紊 失之於年分 失之於黃豆 而國之歲入無幾矣. 執災俵災者 田政之末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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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旣荒 條理皆亂 雖盡心力而爲之 無以快於心也. 書員出野之日 召至面前 溫言以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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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言而怵之 至誠惻怛 有足感動 則不無益矣. 大旱之年 其未移秧踏驗者 宜擇人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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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報上司 宜一遵實數 如或見削 引咎再報. 俵災亦難矣 若其所得 少於所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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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比例 各減幾何. 俵災旣了 乃令作夫 其移來移去者 一切嚴禁 其徵米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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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令從便. 奸吏滑吏 潛取民結 移錄於除役之村者 明査嚴禁. 將 欲作夫 先取實戶
21
別爲一冊 以克王稅之額 作夫之薄 厥有虛額 參錯其中. 不可不査驗.
22
作夫旣畢 乃作計版 計版之實 密察嚴핵 計販旣成 條例成冊 頌于諸鄕 俾資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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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販之外 凡田役尙多. 故羨結之數 不可不定 桔總旣羨 田賦程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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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開倉 其輸米之日 牧宜親受. 將開倉 榜諭倉村 嚴禁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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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民輸愆期 縱吏催科 是猶縱虎 於羊欄 必不可爲也. 其裝發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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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須詳檢法條 恪守毋犯 宮田屯田. 其剝割太甚者 察而寬之. 南北異俗 凡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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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田主納之 或佃夫納之 惟牧順俗而治 俾民無怨. 西北及關東畿北 本無田政 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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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籍以循例 無所用心也. 火栗之稅 按例比總 唯大饑之年 量宜裁減 大敗之村 量宜裁減.
 
 

1.3. 穀簿

30
還上者 社倉之一變 非糶非糴 爲生民切骨之病 民劉國亡 呼吸之事也 還上之所以弊
31
其法本亂也. 本之旣亂 何以末治. 上司貿遷 大開商販之門 守臣犯法 不足言也.
32
守臣飜弄 竊其嬴羨之利 胥吏作奸不足言也. 上流旣濁 下流難淸 胥吏作奸
33
無法不具 紳姦鬼滑無以昭察 弊至如此 非牧之所能救也, 惟其出納之數分留之實
34
牧能認明 則吏橫未甚矣 每四季磨勘之還 其回草成帖者 詳認事理 不可委之於吏手.
35
凶年停退之澤 宜均布萬民 不可使逋吏專受也. 若夫團束簡便之規 惟有經緯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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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眉列掌示 瞭然可察. 頒糧之日 其應分應留 査驗宜精. 須作 經緯表 瞭然可察
37
凡還上 善收而後 方能善頒 其收未善者 又亂一年無救術也.
38
其無外倉者 牧宜五日一出 親受之 如有外倉 唯開倉之日 親定厥式 凡還上者 雖不親受
39
必當親頒 一升半龠 不宜使鄕丞代頒 巡分之法 不必拘也. 凡欲一擧而盡頒者
40
宜以比意 先報上司 收糧過半 忽有作錢之令 宜論理防報 不可奉行. 災年之代收他穀者.
41
別修其簿 隨卽還本 不可久也. 其有山城之穀 爲民痼瘼者 蠲其他徭 以均民役.
42
其有一二士 民私乞 倉米謂之別還 不可許也. 歲時頒糧 惟年荒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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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私乞 倉米謂之別還 不可許也. 歲時頒糧 惟年荒穀貴 乃可爲也
44
其或民戶不多 而穀簿太溢者 請而減之 穀簿太少 而接濟無策者 請而增之.
45
外倉儲穀 宜計民戶 使與邑倉 其率相等 不可委之下吏 任其流轉.
46
吏逋不可不發 徵逋不可太酷 執法宜嚴峻 慮囚宜哀矜. 或捐官財 以償逋穀 或議上司
47
以蕩逋簿 乃前入之德政 刻迫收入 非仁人之所樂也.
 
 

1.4. 戶籍

49
戶籍者 諸賦之源 衆徭之本 戶籍均而後賦役均. 戶籍貿亂 罔有綱紀 非大力量 無以均平
50
將整戶籍 先察家坐 周知虛實 乃行增減 家坐之簿不可忽也.
51
戶籍期至 乃據此簿 增減推移 使諸里戶額 大均至實 無有虛僞 新簿旣成 直以官令
52
頒總于諸里 嚴肅立禁令 無敢煩訴 若烟戶衰敗無 以充額者 論報上司 大饑之餘
53
十室九室 空無以充額者 論報上司 請減其額 若夫人口之米 正書之租 循其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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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民輸納 其餘侵虐 並宜嚴禁 增年者 感年者 冒稱幼學者 僞戴官爵者
55
假稱鰥夫者 詐爲科籍者 並行査禁. 凡戶籍事目之自 巡營例關者 不可布告民間.
56
戶籍者 國之大政 至嚴至精 乃正民賦 今玆所論以順俗也.
57
五家作統 十家作牌 因其舊法 申以新約 則奸궤無所容矣.
 
 

1.5. 平賦

59
賦役均者 七事之要務也. 凡不均之賦 不可徵 錙銖不均非政也.
60
田賦之外 其最大者民庫也. 或以田賦或以戶賦 費用日廣 民不聊生
61
民庫之例 邑各不同其無節制 隨用隨斂者 其厲民尤烈
62
修其法例 明其條理 與民偕遵守之如國法 乃有制也.
63
契房者 衆弊之源 群奸之竇 契房不罷 百事無可爲也
64
迺査宮田 迺査屯田 迺査校村 迺査院村 凡厥庇隱 踰其所田 悉發悉敷 以均公賦
65
乃査驛村 乃査站村 乃査店村 乃査倉村 凡厥庇隱 匪中法理 悉發悉賦以均公賦
66
結斂不如戶斂 結斂則本削 戶斂則工商苦焉 遊食者苦焉 厚本之道也.
67
米斂不如錢斂 其本米斂者 宜改之爲錢斂 其巧設名目 以歸官囊者 悉行蠲減
68
乃就諸條 刪其濫僞 以輕民賦朝官之戶 蠲其徭役 不載於法典
69
文明之地 勿蠲之遐遠之地 權蠲之.
70
大低民庫之弊 不可不革 宜於本邑 思一長 策建公田 以防斯役
71
民庫下記之 招鄕儒査檢 非禮也.
72
雇馬之法 國典所無 其賦無名 無弊者因之 有弊者罷之
73
均役以來 魚鹽船稅 皆有定率 法久面弊吏緣爲奸 船有多等 道各不同 點船唯循舊例 收稅但察疊徵
74
魚稅之地 皆在海中 無以細察 唯期比總 時察橫徵 鹽稅本經 不爲民病
75
唯期比總 時察橫斂 土船官船 魚商鹽商 苔藿之商 厥有深寃 無處告訴 邸稅是也.
76
場稅關稅 津稅店稅 僧鞋巫女布 其有濫徵者察之 力役之征 在所愼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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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以爲民興利者 不可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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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無名之物 出於一時之謬例者 亟宜革罷 不可因也.
79
或有助徭之穀 補役之錢布在民間者 每爲豪戶所呑 其可査拔者徵之 其不可追者 蠲而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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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賦役之大均 必講行戶布口錢之法 民生乃安
 
 

1.6. 勸農

82
農者民之利也 民所自力 莫愚者民 先王勸焉. 古之賢牧 勤於勸農以爲聲績 勸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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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牧之首務也 勸農之要 又在乎 蠲稅薄征 以培其根 地於是墾闢矣 勸農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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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唯稼穡 是勸 樹藝畜牧蠶績 之事 靡不勸矣. 農者食之本 桑者衣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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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課民種桑 爲守令之要務. 作爲農器織器 以利民用 以厚民生 亦民牧之攸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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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以牛作 或自官給牛 或勸民借牛 亦勸農之恒務也.徐氏農書 有牧牛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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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載治病之法 遇有牛疫 宜頒示民間. 農以牛作 誠欲勸農 宜戒屠殺而勸畜牧.
88
總之勸農之政 宜先授織 不分其職 雜勸諸業 非先王之法也.
89
政之勸農 凡宜分六科 各授其職 各考其功 登其上第 以勸民業.
90
每春分之日 下 帖于諸鄕 約戶農事 早晩考校賞罰.
【원문】戶典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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