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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磻溪隨錄 (반계수록) ◈
◇ 磻溪隨錄卷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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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년(현종 11년)
유형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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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制

 

1.1. 打量出軍出稅式

3
田制初行經界之正。唯在得人。而其擇人之重。酬勞之典。不可比於常例。別爲開具于後。
 
4
打量經界。唯在官使得人。令監司守令。專主其事。或以爲監司雖本地主任之官。然依今別出均田使。勿雜他務。專任此事。優以數年。以責其成爲好。恐未如委任監司之爲得也。每一面。勿論前銜七品以下儒士品官。極擇公勤識事者二人爲監官。一主打量。一主等第。皆以其面或近面之人。二人同行。雖各有所主。而亦可相議以盡其職。守令與鄕老。推擇報使差定。書記一人。以民庶中知書淳謹者爲之。監官議望告官差出。○書記之任。今世官吏輩行奸索賂。截簿改字。習與性成。淪肥浹髓。殆難以一時德政感化。非素特立良善不染其類者。則創事之初。切不可近。當於村民中擇知書者爲之。不足則僧人解文者亦可。此雖或疎野。執筆能書則足矣。疎野無妨於事。至於算計則本是監官之事。不當委於書記也。依法步量。守令逐面逐里皆親踏考驗。尤當致意於等第。使臣亦逐邑逐面親巡考察。除今駕轎騎馬。簡其騶從。親審田野。不但考察於文案而已。皆審思熟計於其始。委任責成於其終。事畢之後。量加㫌賞。
 
5
擇定監官書記已具。令前期半歲。講究經界事目及算計紐折之法。通曉精熟而後乃擧行。 每邑別設一廳。使之相會。逐日講究。守令親自講議。又先試牽繩。習於閑地。然後乃行。
 
6
唯打量時。監色供饋及草籍外。其成籍該用供費紙札。皆自經費會減。勿使徵出民間。
 
7
官使得人則田制均正而萬世之利可成。不得人則害亦如之。然其爲任之親且緊者。尤在於監官。而監官之任。冒踏草露。出入阡陌。疆理畎畝。分別土性。均敷賦稅。勤苦無比。而今刑杖動加。善無所賞。故監官之名。仍爲賤役。朝家每有極擇之令。而稍有知識者。至死深避。爲其任者。率皆庸下無恥不齒士類者及奸猾之吏而已。所以田政若此板蕩也。苟欲一正田制。以幸萬世。則當不比常規。特重其選。必得實才。待之以禮。重置酬勞之典。一一實施。○其賞典。使臣守令加資。守令超四資。凡資窮者陞堂上。堂上亦陞嘉善。○論以古制則苟有受一道之地而盡善之者。當在裂土分茅之典。監官別受田四頃。亦不出兵。卽本科外別受四頃。如本受四頃者則爲八頃。後雖遷至卿大夫。亦不入於本科之內。皆當於畫頃分田之初。定出其田。以待事畢後受。○書記則永除頃夫等雜役。若僧人永免大小工役及寺中雜役。勸農則不必一面一人獨任。各其里長爲之。執繩等任則以其田夫爲之。如有功能尤異者。又加擢用。其庸謬不職及懷私任奸者。依法科罪。別擇可合者。以代其任。步尺增減。田地隱漏。等第不公者。皆有常律。田夫仝罪。○右加資別受田。乃特典。後不得爲例。若經界旣成之後例量。則只當依常例。
 
8
監官賞典。唯授田與免稅二者而已。熟思之。授田爲當。或以爲以原稅十斛地爲科。而限終身免稅爲便。如此亦可。但此是萬世大事。不可不特重其典。使人人知勸。若如此則公事多弊。而受者不如受田之重。又慮後日不深識之人。以爲國用不足。無功濫賞而罷之。則失信於國。誠非小事也。
 
9
圖籍旣成。各其籍末段。刻使臣守令監官書記姓名。以憑功罪。雖事過久遠之後。苟有不公不職之事。則亦追論罪。削其賞典。若一道一邑。不得人。不如法。則使臣守令當之。一面等第不公。步量違式。則各其監官當之。雖遷至公卿。必行功罪。其面內經界封溝。限成就間皆其監官主掌考察。
 
10
○右田制旣具。略據地方度田。以驗其出軍與稅之實。
 
11
以里數準之田頃。則方一里爲九頃。 一里長三百步。一千八百尺也。後世以五尺爲一步。而長三百六十步爲一里。其實則一也。
 
12
且如扶安一縣地。南北六十里。東西三十里。以三十里乘六十里。則爲方一里者一千八百。得田一萬六千二百頃。其地邊山占居一方。除山林川澤及不毛之地與城邑閭里一萬一千二百頃。約可實田當墾田。五千頃。
 
13
校士二十人各四頃八十頃。
 
14
官吏官屬校吏校屬幷百九十六人各五十畝百十七頃。幷入加定田之數。
 
15
各面主人十人各一頃十頃。
 
16
各面勸農二十人各一頃二十頃。
 
17
各面鄕庠社倉復夫八十人各一頃八十頃。
 
18
各處伺候百七十一人各一頃百七十一頃。
 
19
山直四人各一頃四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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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稷厲壇直各二。幷四人各一頃四頃。
 
21
將官廳直二人各一頃二頃。
 
22
九品以上職官田可四十頃。今九品六品官。未滿四人。此乃從優計之。
 
23
士類 外舍生及內外舍免番者及武選世嫡有蔭之類。皆在此中。田可二百六十頃。鄕官鄕正將官之類。皆以此等人差定。
 
24
各里正驛吏卒津夫站戶及諸色田可二百十二頃。
 
25
右計除一千頃。約餘四千頃。
 
26
出軍可一千人內。騎步兵漕水軍合可五百人。束伍軍可九百人。能櫓軍可一百五十二人。兩處烽燧軍四十八人。戶保幷計四千人。○此外又有漕軍餘保合出者及海濱無田能櫓軍。
 
27
又計除鎭軍資學庠驛馬津渡諸項免稅田約五百頃。此等約可三百餘頃。從優計除。約餘四千五百頃。
 
28
出稅下年約可八千一百斛。以今十五斗斛。則爲五千四百石。○大約田。高等少下等多。當㮣以七等爲率。然其間有陳灾處。又從優一㮣以八等田計之。八等田下年稅十八斗。則爲八千一百斛。分爲漕稅留稅。兩色留稅可五千八百餘斛。漕稅可二千二百餘斛。○此外又有閭里頃布。約可六百餘疋。
 
29
○今墾田 俗稱時起。二千餘結。除灾年勿論。平歲所用。或有多小加減。大約如此。○乙亥量田元籍七千九百五十六結零。其中墾起三千三百六十九結零。其時陳處。今亦陳墾。而官吏書員輩任意偸漏。只以若干見錄。故年例如此。他邑皆然。
 
30
今軍額四百十四人。騎步兵武學新選別破陣合一百八十人。忠順忠贊衛合十六人。御營軍一百十四人。水軍十五人。漕軍八十九人。戶保幷計一千二百七十二人。束伍軍四百四十四人。別隊三十六人。烽燧軍三十三人。能櫓軍一百二十二人。戰船射砲手四十八人。上騎步兵武學各項戶保。又疊爲束伍別隊能櫓射砲手等。故皆重入此數內。烽燧軍亦皆老除及疊役者。
 
31
今平年田稅三手糧。幷九百餘石。以十斗斛則爲一千三百五十餘斛。○此外大同。每一結十三斗。
 
32
三手糧。卽京兵糧也。於經稅外加賦。經稅則近世年分不以實。率用下下年。故其稅至細。貢物雜役。名色甚多。而皆出經稅之外。故輕者或二十斗。重者七八十斗。近年海邑始行大同法。定以一結十三斗爲式。
 
33
又如全州折長補短。可方八十里。爲方一里者。六千四百。得田五萬七千六百頃。除山林川澤及不毛之地與城邑閭里。三萬二千頃。約可實田二萬五千六百頃。
 
34
校士八十人。各四頃三百二十頃。
 
35
官吏官屬校吏校屬。幷二百八十二人。一百六十九頃。
 
36
營吏營屬及營學屬。幷二百五十六人。一百四十四頃。
 
37
慶基殿屬十六人。九頃。
 
38
各面主人四十人。各一頃四十頃。
 
39
各面勸農八十人。各一頃八十頃。
 
40
各面鄕庠社倉復夫三百二十人。各一頃三百二十頃。
 
41
各處伺候五百九十三人。各一頃五百九十三頃。
 
42
社稷厲壇等直。幷四人各一頃四頃。
 
43
將官廳直五人各一頃五頃。
 
44
九品以上職官田。可二百二十六頃。今九品以上官未滿二十人云。
 
45
士類田可一千二百頃。
 
46
各里正驛吏卒津夫站戶及諸色田。可九百八十頃。
 
47
右計除四千一百頃。餘二萬一千五百頃。
 
48
出軍可五千三百七十五人內。騎步兵可二千六百九十人。束伍軍可五千三百七十人。戶保幷計二萬一千五百人。
 
49
又計除營軍資學庠驛馬津渡諸項免稅田。約二千二百頃。約餘二萬三千四百頃。
 
50
出稅下年約可四萬二千一百二十斛。爲今二萬八千八十石。○全州土品膏腴。高等應多。比扶安當陞一等。然今姑從優。亦一㮣以八等田計之。爲四萬二千一百二十斛。分爲漕稅留稅。兩色留稅可二萬餘斛。漕稅可二萬一千餘斛。○此外又有閭里頃布。約可三千餘疋。
 
51
○今墾田一萬四千餘結。此亦盡爲漏落者。
 
52
今軍額。
 
53
今平年田稅三手糧。幷五千餘石。卽七千五百餘斛。○此外貢物雜役價則皆出稅外。無定數。凡諸道不行大同邑皆如此。
 
54
又如本國。南北二千四百里。東西一千里。然長廣皆不一。折補以計。則可長二千里。廣八百里。以八百里乘二千里。爲方一里者。爲一百六十萬。得田一千四百四十萬頃。除山林川澤道路園塲及不毛之地與城邑閭里十分之八。約可實田二百八十八萬頃。
 
55
右計除公卿大夫士吏隷及驛牧津站戶及諸色免兵田約四十萬頃。此從優計之。約餘二百四十八萬頃。
 
56
出軍約可六十二萬人內。騎步兵漕水軍合可三十一萬人。忠義忠順衛。亦在此數中。束伍軍可六十二萬人。戶保幷計。約二百四十八萬人。
 
57
又計除王子功臣賜稅及各營鎭軍資學庠驛馬津渡諸項免稅田約三十五萬頃。此亦優計之。約餘二百五十三萬頃。
 
58
出稅下年約可四百五十五萬四千斛。爲今三百三萬六千石。○一㮣以八等田計之。此內分爲漕稅留稅兩色。留稅約可三百八十五萬斛。漕稅約可七十萬斛。如嶺東諸邑之類則作布上納。兩界等處及直路邑則或全留或量留。漕稅以爲本地軍賓之費。然其本數則如此矣。○若中年以上。則隨年分。其稅自增。若凶饑之歲。則隨其灾損。亦當減稅。皆不可預度。○此外閭里頃布。平歲約可四十餘萬疋。又鹽鐵魚箭船隻市廛站店工商雜稅之類。不在此中。
 
59
○平時卽壬辰倭亂以前。通國田結一百五十一萬五千五百餘結。下三道合一百萬九千七百餘結。五道合五十萬五千八百餘結。
 
60
今墾田六十八萬餘結。大約雖如此。皆是書員輩偸漏者。五道則平時帳籍無存。而丙子虜亂前後。亦不量田。紊脫尤甚。
 
61
平時正兵十八萬餘人。戶保幷不滿四十萬云。
 
62
忠順忠贊定虜衛及水軍漕卒數未詳。按大典水軍元額四萬八千八百。漕軍元額五千九百六十。未知其時能充與否。
 
63
今正兵五萬六千一百七十五人。戶保幷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八人。
 
64
忠順忠贊定虜衛。共一萬五百二十七人。戶率幷一萬五千六百四人。
 
65
御營軍。
 
66
水軍。
 
67
漕軍六百七十四人。戶保幷三千二十六人。
 
68
束伍諸色軍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十人。今正兵戶保及三衛戶率。又疊爲束伍諸色。皆重入此數內。
 
69
平時平年總稅米黃豆合三十餘萬石。 卽四十五萬餘斛。除西北兩界留本道外。六道稅二十六萬餘石。漕至京。此內嶺南倭料米八千餘石。則輸東萊。又有作布上納處。下倣此。
 
70
今平年總稅十九萬五千餘石。卽二十九萬二千五百餘斛。除兩界二萬三千餘石。留本道外六道稅十七萬二千餘石。漕至京。此內有倭料米及作布上納者。
 
71
國制田稅。率皆漕京。貢物進上及守令所俸外方所用。皆出田稅之外。故例爲疊徵於民。是以郡縣各異其規。輕重又無常準。民之費出一結之地。輕或二三十斗。重者八九十斗。而其稅入則如此。蓋百官之祿。不足以自給。八方吏隷。全無常祿。而各自拮据以資。皆是寄食於憑公營私納賄漁獵之中也。至於近世則非但民戶多耗。種種徵斂。因緣行奸。政在下吏任意偸脫之弊。尤甚於前。田結益漏。常稅漸縮。
 
72
常考中國明朝總稅米三千六百八萬五千餘石。其中四百萬石漕至京倉。絹二十萬五千餘疋。絲十九萬七千餘斤。綿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餘斤。綿布十三萬八百餘疋。銀一百四十九萬餘兩。未知其荒墾頃畝。能得其實。而其科稅比古什一。果如何也。又今斗石之大。倍於古矣。
 
 
73
今量田尺所用周尺
 
 
 
 
74
此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今量田尺。以此周尺計造。較家禮圖本周尺長九分弱較。喪禮備要圖本周尺長七分弱較。今訓鍊院步數周尺長二分。今定頃法用此尺。用此尺。六尺爲步。百步爲畝。百畝爲頃。則一頃之地。爲方百步。
 
75
今按諸本所載周尺。長短不同。民生苦樂。兵眾多寡。專在於此。必須詳審。務得其當。
 
76
行法之初。量宜賜民田租半。或三分一二。以優其溝洫之勞。
 
77
此法之行。萬民皆得其所。唯鰥寡孤獨廢疾者。猶爲可念。爲政者尤當惠恤。古者聖王所以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蓋以此也。
 
78
若其比閭相保。族黨相救。賙灾恤患。成禮俗興學校等節目。自有古制。唯當次第擧行。詳鄕約學制。
 
 

1.2. 田制雜議附

80
或曰此法至矣盡矣。但一戶所受有限。子壯則必別受田。若近處無窠。受於遠村。則未免父子異居矣。曰古者井田之世。父子同居。秦商鞅惡民父子兄弟同居。故乃令分異而廢井田。只後世之法。使民父子易於離散爾。固非所慮於公田也。蓋民有常産則親戚相存。無常産則父子不相保。且以目前事較之。亦可易見。今雖多田者。子若眾多。則必買田而後乃得容居。而近處無可買之田。則不得已買於遠地。此則今亦無奈何。人有故亡者。以私田則不必賣與。以公田則必代與。雖有賣者。以私田則有價然後乃買。以公田則當受便可受。然則公田之法。爲易以異居乎。私田之法。爲易以異居乎。况今多田者十居其一。而無田者常爲八九者乎。或又曰今我國之民。旱田與水田並有之。故雜種稻豆。相和以用。若畫地定受。則一頃之內。未必兼有旱田水田。有旱田無水田。有水田無旱田者。必多矣。曰是雖然矣。公田旣行之後。民與今日之事。亦無相遠。公田雖定畫界。不無相求和換之事。謂各以要用。兩相私和。分畝換耕。親戚隣里之間。自可相通相宜。以一家同産言則父有旱田則子求水田而受之。兄有水田則弟求旱田而受之。亦唯其所宜。以相濟也。今亦有旱田者未必有水田。有水田者未必有旱田。而况旱田水田都無者至眾也耶。如中原之地。自淮以北數千餘里。皆一片旱田。而無有水田。我國西北地。亦水田絶無。安可論此。雖今南方峽邑之民則例多專事旱田。如金堤東津坪,礪山彩雲鄕等處則連野盡是水田而無旱田。此皆其民隨其自然之勢。各專其業。而懋遷有無以相濟也。未聞以此闕用致乏。不比他方也。此條本不足卞。而姑從目下人事說破耳。或又謂若行此法。未免地少人多。是亦不然。天地造化。却無如此之理。人生於地。有如魚生於水。未聞魚多而水不勝也。果使地少也。今之一人兼幷而眾人無田。爲不足憂。而兆人均分之後。或有餘人之爲可憂耶。大抵無論公田與私田。俱是一般此地此人。元非別基局。只公田則公而均。私田則私而偏。公則民産有恒。人心有定。敎化可成。風俗可厚。萬事無不各得其分。私則一切反是耳。且此法若行。菽粟如水火。又焉有今世景象乎。 今多田者。有剩田而力有限。故不遍耕。無田者有游手而無其田。故不得耕。所以地多荒田也。縱有幷作之規。今以田給人耕之。而分其出。俗稱幷作。多田者給人幷作。廣合諸出。自可安坐而食。故無所事於勤力。無田者姑耕人田。每歲難常。以爲非己之有。故亦無意於糞治。所以田多不糞也。此法若行則地無荒田。田皆勤力。通計地上生穀之數。則比今不啻倍矣。歲歲如此。恒久倍獲。豈不菽粟如水火乎。孔子曰均無貧。聖人之言。豈不曲曲盡當矣乎。
 
81
或曰行法之初。富人未免爲苦。今逸居不學無德於民。而田連阡陌。富冠鄕邑者。固爲僭分。然習富已久。卒然減省。亦人情所難堪。宜當寬貸。許納粟拜影職。如今僉正察訪之類。依實職例受田免兵。令後勿爲式。如此則田制之行。不害於永久。久後自歸於正。而富人無怨於初頭矣。曰如此等事。係於一時微權。苟量時審勢。有不得已者。則古人亦有行之者。然此則恐不必然。茲法之行。非官奪人田。計民分給。民各自爲望受。則富人自當分於子弟奴僕。不過立號出兵耳。就使減省千金之家。終必愈於自前貧窘之人矣。此雖曲思深慮之言。行法之初。又開此路。則人爭興心。奔走財貨。非所以一眾志立大本之道也。自古聖王之創制安民。無他術也。其所存。爲天下謀而不爲一己謀。則人無不服。執之以正而行之以公。則事無不立。苟如是則人各得其所而安其分矣。不必曲爲之法。以處倖民也。
 
82
或曰古制旣廢之後。田不在公而在民。富者連絡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是以富者漸益富。貧者漸益貧。及其久也則牟利之輩。盡有土地。而良民相率流移。爲其傭作之人。其害所至。不可勝言。然今率土皆爲私有。人各視爲世傳之物。則一朝更變。亦甚難行。若仍爲私田。不禁買賣。而唯限其數。自公卿以至庶民。皆有定限。田多者許其鬻賣。田少者買而足之。若此則如何。曰此亦先正經界。又明丁戶。以田配丁然後乃可。不然民家所爲。官府有不能盡察。而虛立名字。冒錄籍案之弊。終不可防。然經界之正。丁戶之明。非行公田。亦無由可得。就令經界旣正。丁戶旣明。許爲私有而復制其限。勢有所難行也。蓋爲公田而人得受之於官。則生子眾多者不憂其無田。父爲大夫。子爲士者。其科雖異。受納無滯矣。旣爲私田而無所受於官。則人家生子。未免豫買。大夫之子。未爲大夫者。必使之賣其餘田。老少生死。子孫眾寡。買賣難易之間。人情事勢。拘礙百端。因而奸僞。不勝其煩矣。雖嚴法刻刑。猶多犯之者如此。而欲期於必行。是設穽以陷民。而又從而刑之也。設使如商鞅之爲。强立一時。刑少弛則法還廢。此果何樣政法乎。事雖似難於一時佚道使民。一勞永逸者。俗人以爲難。而君子必行之。如此之法則少知事理者。亦識其不可行矣。
 
83
或曰兼幷之弊。自古識者皆欲痛禁。而每難於復古制。限田之不可行亦如此。則凡田不自耕而給人幷作者。定爲著令。作者食五分之四。田主取其一分。租稅仍今出於田主。違者許告官。分給如法。而幷沒其一分。如是則力農者得食其力。而不自作者無所利於剩田。雖不曲爲之防。而兼幷之弊。自息矣。曰此法雖似然矣。細思之煞有曲折。蓋此私相約和。有同買賣。難以自官畫定。且旣許其田爲私有。而復欲制之於其利。奸弊無窮。而事之難行。反有甚於限田。且後世采地世祿田凡養士之具。一切皆廢。士大夫各資其田里而已。若不復養士之規。而但欲如此。則大夫無官者。世冑子弟鄕里儒士。以至吏隷役於官者及凡孤兒寡婦。皆失所賴矣。是惡兼幷牟利之輩。而幷沒別君子野人之意。只令手持耰鋤者。乃有其食。而大夫士未有以處。則天下之通義。亦不如是。以孔子答樊遲學稼之問及孟子勞心勞力食功之說見之。可知。誠使朝無世臣。國乏游學。豈人國家之利哉。大夫士終不可無。而已貴者不能猝爲手稼。不耕者難以自食。則其弊也將大夫持祿苟容。士干祿競進。猾吏捐身徇賄。不啻如今之爲矣。廉恥道喪。奸偸成俗。其害豈可勝言。是其必至之勢也。且雖如此。旣不限定其田。則貧富終不可均。又不以田配人。則逃役者益易於流亡矣。蓋不復公田。百般作法。無一可者也。
 
84
或曰公田固善之至矣。今世如未能行。則姑行量田號牌可也。曰如此。猶賢乎已。然二者事爲常煩。奸弊易生。非一勞永逸之道也。行之之難。有倍於公田。而其收效淺且短矣。凡事出於不得已。則無可奈何而姑取其彼善於此者。或有之矣。民是吾民。地是吾土。只在君相之擧而布之耳。本無不得已。何苦而如此。蓋今量田亦未免一時之擾。而未久還晦。以田只載於簿書。而經界不明於本地故也。戶牌則一時多事。無異於公田。而民之欣厭則與公田異。故非嚴法刻刑。不可以得行。蓋公田有役則有田。民自受田入籍。戶牌則田與人不相配。民無所利於入籍。而有利於脫籍。故兆民皆欲避役。而唯上之人必欲籍之。是以設法必極其嚴。行法必極其峻。然後國中方無不佩之民矣。假令得行一時。刑少弛則法還廢。亦如上所云限田之爲。萬世常行則萬世常多事矣。人有動靜死生無常。非如田地一定不易故也。公田則兼是二者之利。一擧而兩得。加以貧富均一。兆民悅服。二者則兩勞而其利不相兼。得其一而失其二。加以民皆不欲而無悅之者。夫去其要而執其煩。捨其盡善無弊而取其半得半弊。捨其一勞永逸而取其常勞易廢。斯豈智者之所宜爲也。公田之法。至順至安至簡至要。何憚而莫之行乎。帝王治天下國家。此外更無他法。若後世終不得行。則終無望治矣。苟英明之君。斷而行之。無古今無華夷。本無不可行也。
 
85
或曰此法固悅之者眾。然豪富未免奪利。則不無作亂之端乎。曰此則必無之理也。若君德不明。在位之臣。皆謀身徇利。則非特此事。百爲無望。而社稷且將難保。誠使君明於上。在位之臣。協心徇國。則擧而措之。億兆誠心悅服。設有奸濫專利者。或懷怨懟。將誰與爲亂。設謂出於必不然而或有作亂者。自伏其誅而已。豈至以此爲國家之憂哉。自古致亂者。率以徇一己之慾而事淫昏也。未聞以至誠行仁政而致亂者也。大凡天下萬事。只是兩端。天理人欲而已。近自一心之微。遠至於天下之事。皆一規也。人苟存天理。則人欲自退聽。而吉無不利。何嘗見存天理而病身者乎。聖人所主。一於天理而已。天理所在。雖有誅殛討伐之勞。亦所不辭。舜之誅四凶。文王之滅國五十。宣王之薄伐犬戎。皆爲此也。若無所主。而半上半下。畏首畏尾也。慮奸回之或有怒則小人不可退矣。慮猾吏之或起怨則賄賂不可遏矣。因循姑息。果是爲國之道也。則唐德宗之仍許擅襲爲得計。而憲宗之斷削諸叛爲失策。宋高宗之主和讎虜爲是。而諸賢之奮欲恢復者爲非矣。以此見之。孰得孰失。孰安孰危。孰興孰亡。其事雖殊。其理一也。况此吾民。令之斯行。噵之斯從。大小貴賤。無不各得其分。若脫塗炭而置之袵席之上者耶。只患人君不能去一己之私。明一心之德。富民作亂。非所慮也。
 
86
或曰若以此法定科而受田。分等以收稅。則周家十夫有溝之制。亦無不可。而今必以四頃爲界何也。曰本國地狹。雖中國亦不無地狹處。故如此矣。十夫百夫爲制。亦何不可乎。此如李靖爲地狹。故變八陣爲六花之意也。其實八陣之義。皆在六花之中矣。非必四頃。雖一頃一畒。皆以是計之。只是要正地界以均人。明人數以均役。使之有恒産。各得其分耳。或又曰旣科受有差。則只作一頃可也。而猶必以四頃爲界。抑又何耶。曰田間溝徑。疏洩水潦。通行人物。皆由小以趨大。則不可不如此。且此法雖爲宜於今。其實三代制度。無不可盡行者。經界一成。後難更改。故欲謹之於初也。古時民之受田出兵。一齊以整。此法因今之宜。故大夫士受田有增減。所以比古猶有些不及處。我國則良賤軍伍。不得不異制。又隔一層矣。
 
87
或曰本國山阜林麓不用之地居多。如此者奈何。曰聖人經制。皆因其自然之勢而利噵之。苟順其理。各有其宜。其可耕之地則作田頃。其山阜林藪不可耕之地則各隨其便。爲樹藝牧畜之所可也。我國山峽之地。民利絶鮮。率爲棄地。至於城邑村落。所在多傍山麓。可爲果園。民若種得棗栗柿梨桑楮漆竹之類。隨土所宜。戶各數十百株。則其爲利也不減田畝之收矣。而民不興於樹藝何也。是亦長民者。觸事侵害而然也。今或邑有栗林則令農民守直而倍數徵斂。至於私貿遠方而納之。故民之疾栗林也。如疾仇讎。南方民家。一有柚樹。則置簿徵納。身役之外。添得此役。雖柚株旣朽。而其徵納則傳之子孫。害及隣里。故一有萌生。相戒拔去。以至蜂桶置簿。而峽民難於養蜜。有馬有鷹置簿。而無勢者難於畜馬養鷹。一有名目。皆作民害。其間抑勒催督。吏胥奸弊。又不可勝言。嗚呼。民何不幸不出於古之世乎。今欲以樹藝之利。以裕山峽之民。則必先自朝廷省除進上。以絶憑藉之路。明著法令。一切勿侵。然後可以勸民興生。使資其利。如此則凡四方之地。山阜藪澤原隰。或爲牧畜之塲。或爲材木之儲。或爲陂堤之瀦。無處不有其宜。而生民有賴。家國自然贍裕矣。
 
88
或曰前代多言屯田之便。此則當如何。曰屯田本是給軍省費之大者。然平時則諸營鎭只置軍資田。而不可復爲屯田也。軍資田則令民受耕出兵。而但收其公稅。移入該屬營鎭而已。蓋營鎭雖有番軍。本以番防。而鍊習武藝者。不可捨鍊習而驅諸屯田。且田牛農器。費用不些。不無侵損於軍民矣。同是一地。與其勞軍費財以損民。孰若給民收稅以出兵之爲愈。此所謂以在家之一牛。艱辛道路。販得五羊。而忘其一牛之失。誇其五羊之得者也。今世各衙門屯田皆此類也。其爲不可也較然矣。唯邊隅有虞。屯眾境上。不可放解。而自公廩給者。則量以便近陳閑處。依古法開屯田。以省轉輸。而廣軍畜可也。事已則亦當罷之。而令民分受。雖爲屯田。亦依法作頃。
 
89
凡定稅定役。莫善於以地。莫不善於以人。古今已然之效皆可見。古者以地出稅。以地出役。卽出兵。則人或死亡而地有常所耕者代之。故國無漏戶之弊。民無無産之役。後世以人定稅。以人定役。則人有死亡流移。故唐之租稅。有攤稅比鄰之弊。租庸調法。雖授民以田。而以丁戶爲主。兩稅法雖以資産爲宗。而先定稅數。以大中小戶分定。故俱未免此弊。本國軍役。有一族切隣之弊。此必至之勢。而流毒億兆者也。李渤,丘濬及近世栗谷說。可考而見。爲國家生民計者。宜深思之。
 
90
唐憲宗時。李渤上言。臣過渭南。聞長源鄕舊四百戶。今纔百餘戶。閿鄕舊三千戶。今纔千戶。其他州縣。大率相似。跡其所以然。皆由以逃戶稅攤於比鄰。致驅迫俱逃。此皆聚斂之徒。剝下媚上。惟思竭澤。不慮無魚。○丘濬曰呂氏春秋。謂竭澤而漁。豈不得魚。明年無魚。李渤所云惟思竭澤。不慮無魚。蓋本諸此。後世取民。大率似此。而攤稅之害尤毒。非徒一竭而已。且將竭之至再至三而無已焉。不至水脈枯而魚種絶不止也。何則。中人一家之産。僅足以供一戶之稅。遇有水旱疾癘。不免擧貸逋欠。况使代他人倍出乎。試以一里論之。一里百戶。一歲之中。一戶惟出一戶稅可也。假令今年逃二十戶。乃以二十戶稅攤於八十戶中。是四戶而出五戶稅也。明年逃三十戶。又以三十戶稅攤於七十戶中。是五戶而出七戶稅也。又明年逃五十戶。又五十戶稅攤於五十戶中。是一戶而出二戶稅也。逃而去者。遺下之數日增。存而居者攤與之數日積。存者不堪。又相率以俱逃。一歲加於一歲。積壓日甚。小民何以堪哉。非但民不可以爲生。而國亦不可以爲國矣。
 
91
我宣廟朝。栗谷告於上曰。今債帥輩剝割防軍。必使代納綿布。軍卒數度留防。家已懸罄。不能支保。逋亡相繼。明年按籍督戍。則本邑必以一族應役。一族又逃。侵於一族之一族。禍患蔓延。無有紀極。將至於民無孑遺矣。又曰今茲一有逃散之民。則必侵其一族及切鄰。一族切鄰不能支保。亦至流散。則又侵其一族之一族。切鄰之切鄰。一人之逃。患及千戶。必至於民無孑遺然後乃已也。必革此弊而後。未散之民。庶幾安輯矣。或曰今日軍額隷籍。絶戶者居半。若如此則無以應目前之百需。且巧詐之民。一切避役矣。曰嗚呼。此國之所以終不振也。今生民之困。甚於倒懸。若不急救。勢將空國。空國之後。目前之需。亦辦出何地耶。
 
92
○公田貢擧兩者雖已行。後世暴君汚吏及輕佻好利之輩。必有建請復設私田科擧之議。此是天下國家大治亂。人心風俗大邪正所係。人君宜著爲廟訓。垂之後世。布告中外。如皇祖戒和虜之訓也。
 
 

1.3. 諸本周尺附

94
○諸本周尺附。此諸尺。今不用於田畝。而附於卷末。以備參考。
 
 
 
 
95
此乃喪禮備要圖本周尺。較家禮圖本周尺長二寸三分。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短七分强。
 
 
 
 
 
 
96
此乃今訓鍊院射場石標步數周尺。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短二分。
 
 
 
 
 
 
97
此乃我世宗朝周尺。以今三陟府所藏布帛尺。推以大典所載諸尺。長短而得之者也。較今量田尺所用周尺。短六分。較訓鍊院石標步數周尺。短四分弱。較喪禮備要圖本周尺。長一分。
 
 
 
 
 
 
 
98
此乃今三陟府所藏銅鑄世宗朝布帛尺。半其所刻年號月日俱在。制造極精。細入秋毫。蓋當時旣齊律度。鑄銅尺遍藏於各司各邑史庫名山。而屢經兵亂。今無存者。唯幸保於此府。人亦視爲尋常。未久又將埋沒可歎。今公私所用布帛尺。較此更加七分强。○按大典曰以周尺準黃鍾尺則周尺長六寸六釐。以營造尺準黃鍾尺則長八寸九分九釐。以造禮器尺準黃鍾尺則長八寸二分三釐。以布帛尺準黃鍾尺則長一尺三寸四分八釐。今旣得此尺。推以大典相準之數。而得黃鍾尺。又以黃鍾尺推之而得上周尺。
 
 
 
 
 
 
 
99
此乃今京中水標橋所竪水標石刻周尺。與上世宗朝周尺相準。
 
 
100
按禮書圖本周尺。諸本不一。至於量田尺訓鍊院步數及此諸尺。皆是我世廟朝所定。想必其時同一周尺。而今差訛如此。未知秘府或有銅鑄周尺否。求之中國。則庶或得其眞耶。不然天下治平。制禮作樂。眞得聲氣之元而定黃鍾之律。然後度量皆可無疑矣。
【원문】磻溪隨錄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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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General Libraries 최종 수정 : 2021년 08월 24일